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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济源四中组织工作细则

共青团济源四中组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组织建设,把团的组织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轨道,保证团的日常工

共青团济源四中组织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组织建设,把团的组织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轨道,保证团的日常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基层团组织全面活跃地开展工作,根据团章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条例是团的组织工作的最低要求,是考核团组织在组织方面的工作的基本标准。各团支部应根据本班的不同情况,以本条例为基础,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保证本条例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团员组织关系的接收与转出

第四条  新生团员入校后,必须及时转入组织关系,待团籍得到确认后,方可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学生团员毕业离校时,由班团支部集中到校团委办理转出组织关系事宜。

第五条  校团委统一接转新生团员组织关系;各班团支部负责对团员资格进行审查,并以审查后的情况为据,造团员花名册,团员花名册校团委保存。

第六条  新来校的教工团员,在报到时直接到校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第七条  教工团员调动工作离校或外出学习超过半年须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其手续是,团员携团员证到校团委,在接转组织关系栏中加盖公章,并注明转出时间。

第八条  凡无入团志愿书者,不予办理转移团的组织关系的手续。

 

第三章 团的组织生活

 第九条  团员参加组织生活,接受组织的领导和监督,自觉地遵守团的组织纪律,积极地执行团的决议是共青团员不同于一般青年的重要区别。

第十条  团的组织生话的主要内容是“三会一课”(即团支部会、团支部委员会、团员生活会和团课)。团支部要认真落实好每次组织生活会的时间、人员和内容,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在团的组织生活中,每年至少安排两次支部大会。支部大会可同时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对前段的工作进行总结;二是对今后的工作提出计划和设想。团支部在大会前要注意广泛听取团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在团的组织生活中,每学期应安排两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应以团小组为单位进行,开展思想交流和团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三条  在团的组织生活中,每月应召开一次或根据情况随时召开团的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主要是对支部的工作、团员的思想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商讨对策,民主决定支部的重要事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搞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等。

第十四条  团课教育主要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党的基本路线,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团的基本知识,时事政治等。

第十五条  团员不经请假,一次不参加组织生活,由团总支通报批评;半年累计三次不参加组织生活,给予团内警告处分;累计五次不参加组织生活,给予团内严重警告或留团察看半年处分;连续半年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组织分配的工作,即被认为自行脱团。 

 

第四章 团员评议 团籍注册

 第十六条  团员评议、团籍注册是加强团员教育的重要形式,是提高团员素质,增强团的战斗力的积极措施,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抓出实效。 

第十七条  团员评议、团籍注册工作大体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学习提高,实践,教育,民主评议,表彰先进与组织处理,团藉注册。

第十八条  每学期末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团员个人首先对照团章进行个人思想总结,做出自我评估,然后召开支部大会或团小组会,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做出对团员的综合评价。评价分优秀团员、合格团员和不合格团员。

第十九条  团籍注册是在评议基础上进行的。对优秀团员、合格团员,团支部为他们办理注册手续,在团员证上注明。对经帮助能够合格的团员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时间为三个月至半年。对不合格团员,不予注册,经教育帮助仍不改进的,团组织予以除名直至开除团籍。

 

第五章 发展新团员和办理超龄离团及退团、脱团手续

 第二十条  团员发展是基层团组织的一项具体的经常性的工作,是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至内容。各级团组织,尤其是基层团支部,应该热情关心帮助青年,培养教育青年积极分子,当他们符合条件时,将他们吸收入团。

第二十一条  接收新团员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做介绍人;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系团总支委员会批准,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团委公章,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二十二条  团员加入中国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十三条  发展的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宣誓仪式可以由团支部组织,也可由院和系部团组织组织。在新团员的宣誓仪式上,凡过去未曾宣誓的团员,都要参加宣誓。

第二十四条  团员年满28周岁,如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办理离团手续是一琐细致而又经常性的工作,要采取严肃而慎重的态度。超龄团员向支部提出申请后,团支部或团总支应当找其本人谈话,肯定他在团内的进步和成绩,指出他今后的方向,并且听取他的批评和建议。离团时,由团支部在其团员证上予以注明,并在其入团志愿书上注明何时何地何因离团。同时通过系团总支或直属团支部报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团员自行脱团,应由团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系部团总支委员会或直属支部批准,并报院团委备案。

 

第六章 团的各级组织和团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校团委的全称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委员会”,校团委下设各班团支部、教工团支部和组织部、宣传部、通讯部、志愿者服务部。

第二十八条  各班团支部委员会每年改选一次。新生班团支部,由于情况特殊,可先通过指定,成立临时团支部,然后进行民主改选,改选应在第一学期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校级团代会代表从全校团员中产生。代表名额以本单位团员数的多少而定。

第三十条  代表的产生可采取两种方法:一、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二、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不论采取何种方法,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只要符合民主原则,遵循民主程序,其结果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被任何组织成个人所否定。

第三十一条  下届团代会可为上届团委委员、专职团干保留代表名额,但必须参加基层选举才具有代表资格。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候选人通过组织举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三种形式产生,经党团组织共同审查后,提交团代会按大会的选举方法选举产生团委委员。

第三十三条  校团委会设常务委员会,由团委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三十四条  因学生毕业、教职工调动等原因产生的团委委员空缺可以等额补充,但必须经过团委会民主选举。

第三十五条  团的委员会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部门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章 团校与团干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开办团校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教育是团的组织工作中一项有效的措施。各团支部要充分认识团校的意义,高度重视团校的作用并努力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七条  校团委可根据团员的实际思想情况适时地开办团校,要采取措施确保团校的效果,各专职团干要带头授课。

第三十八条  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各级团的组织既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又要加强团干部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团干培训工作应形成制度。通过培训,使团干努力做到“政治上要坚强,学习上要刻苦,工作上要勤奋,作风上要扎实,品质上要高尚”,真正成为团员青年的榜样和模范地履行团员义务的表率。

 第八章 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团员按期交纳团费是对团员最基本的要求。这不仅是在经济上支持团组织,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团员的组织观念。因此,各级团组织耍教育团员懂得按期交纳团费的意义,每个团员都应主动地按月交纳团费,既不拖延,也不提前。

第四十一条  负责收缴团费的团支部组织委员,在每次收缴团费时都应认真填好团费收缴表格。

第四十二条  全校团员所交纳的团费,应逐级全部交校团委统一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向团市委上交。

第四十三条  团费的收入和支出,都应记帐,附有原始凭证(如团费收缴报告表、上交团费的收据、拨款收据、发票和其他单据),原始凭证需有经手人和审批入的签名。各级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该组织团费使用的审批人。

第四十四条  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和团员教育方面的必要开支,如编印学习材料、购买有关图书、订阅团报、举办团员、团干学习班等。不得将团费用于购买与团的活动无关的物品

第四十五条  团费交纳标准

一、团员凡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每月按比例缴纳。工资收入每月在800元(含800元)以下者,缴纳工资额的百分之零点五;工资收入每月在800元以上者,缴纳工资额的百分之一。

二、学生团员每月缴纳2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缴纳团费。 

三、无力缴纳团费的同学,经团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免缴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缴纳党费,可不缴纳团费,自愿缴纳团费者不限。

第四十六条  团员没有不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主动交纳团费,由系团总支通报批评,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作自行脱团处理。

 

第九章 团内的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在学习和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共青团员和基层团组织,团内给予奖励。团内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校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和先进团支部称号。

第四十八条 校团委随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表彰活动,对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和先进团支部进行表彰。

第四十九条  对在专业学习、学生工作、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以及为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团员青年,各级团组织随时都可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犯了错误的团员,团内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团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藉。

第五十一条  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校团委批准,并备案。

第五十二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向,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

第五十三条  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由支部大会讨论,校团委审核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团组织讨论和决定给团员处分,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除特殊情况外应吸收受处分者本人参加有关会议,允许进行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在通过处分的决定后,应当把书面处分决定给受处分者本人看,并签署意见,然后报上级团组织,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特殊情况下,校团委可直接作出对犯错误团员的处分决定。

 

第十章 两册两薄制度

 第五十五条  实行两册两薄(即团员青年花名册,团员档案册,团费收缴记录薄,团员活动记载薄)制度,是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实现团要管团的基础性工作,是开展好团的各类活动和提高团组织战斗力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六条  团员青年花名册由校团委统一规定格式,各团支部将团员和非团员(非团员部分含党员在内)分两部分进行登记。“备注”栏填写团员入党时间或青年入团时间。

第五十七条  团员档案随团员组织关系转入后,由团支部负责填写和汇集材料,由校团委负责妥善保管,档案材料包括团员入团申请书、入团志愿书、团员思想汇报、奖惩情况、组织鉴定等。团员离校,团员档案随组织关系一并转出。

第五十八条  团费收缴记载薄用来记载团员交纳团费的金额和时间。团支部组织委员记载团员上交团费情况,校团委要有专人负责收缴团费,并记载各团总支、直属团支部上交团费的情况。团费收缴记载薄应妥善保管,以备团员和上级团组织随时查阅。

第五十九条  团员活动记载薄主要用来记载团支部的思想教育、自身建设、社会实践、文体活动以及团员的好人好事等内容。活动记载薄要及时如实地记载团支部和团小组各项活动的内容、形式、效果、人员、地点、时间和小结性的看法。团支部要充分用好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活动记裁薄,以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每学期末交校团委保存。

 

第十一章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第六十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组织发挥其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团组织调动团员的政治热情,对团员青年进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的极好形式。各级团组织都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并以此推动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要广泛听取群众童见,严把质量关,以团小组评议为基础,以团支部意见为依据,由校团委审查同意后批准。

第六十二条  在推荐工作中,各级团组织要注意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育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贯穿于这项工作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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